通過網盤分享的文件: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GB50055-9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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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使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貫徹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電可靠、技術前進、經濟合理、節約電能和安裝維護方便,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工業與民用新建和擴建工程的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
第1.0.3條 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應采用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并應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進的產品。
第1.0.4條 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除應遵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和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電動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2.1.1條 本章適用于額定功率0.55kW及以上的一般用途電動機。其中,第二節和第三節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10kV的電動機;第四節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1000V的電動機;第五節和第六節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1000V的交流電動機。
第2.1.2條 3~10kV異步電動機和同步電動機的保護和二次回路,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2.1.3條 異步電動機和同步電動機的開關設備和導體選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3~110kV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二節 電動機的選擇
第2.2.1條 電動機的工作制、額定功率、堵轉轉矩、最小轉矩、最大轉矩、轉速及其調節范圍等電氣和機械參數,應滿足電動機所拖動的機械(以下簡稱機械)在各種運行方式下的要求。
第2.2.2條 電動機類型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機械對起動、調速及制動無特殊要求時,應采用籠型電動機,但功率較大且連續工作的機械,當在技術經濟上合理時,宜采用同步電動機。
二、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宜采用繞線轉子電動機:
1. 重載起動的機械,選用籠型電動機不能滿足起動要求或加大功率不合理時;
2. 調速范圍不大的機械,且低速運行時間較短時。
三、機械對起動、調速及制動有特殊要求時,電動機類型及其調速方式應根據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在交流電動機不能滿足機械要求的特性時,宜采用直流電動機;交流電源消失后必須工作的應急機組,亦可采用直流電動機。變負載運行的風機和泵類機械,當技術經濟上合理時,應采用調速裝置,并應選用相應類型的電動機。
第2.2.3條 電動機額定功率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連續工作負載平穩的機械應采用最大連續定額的電動機,其額定功率應按機械的軸功率選擇。當機械為重載起動時,籠型電動機和同步電動機的額客功率應按起動條件校驗;對同步電動機,尚應校驗其牽入轉矩。
二、短時工作的機械應采用短時定額的電動機,其額定功率應按機械的軸功率選擇;當無合適規格的短時定額電動機時,可按允許過載轉矩選用周期工作定額的電動機。
三、繼續周期工作的機械應采用相應的周期工作定額的電動機,其額定功率宜根據制造廠提供的不同負載持續率和不同起動次數下的允許輸出功率選擇,亦可按典型周期的等值負載換算為額定負載持續率選擇,并應按允許過載轉矩校驗。
四、連續工作負載周期變化的機械應采用相應的周期工作定額的電動機,其額定功率宜根據制造廠提供的數據選擇,亦可按等值電流法或等值轉矩法選擇,并應按允許過載轉矩校驗。
五、選擇電動機額定功率時,根據機械的類型和重要性,應計入適當的儲備系數。
六、當電動機使用地點的海拔和冷卻介質溫度與規定的工作條件不同時,其額定功率應按制造廠的資料予以校正。
第2.2.4條 電動機的額定電壓應根據其額定功率和所在系統的配電電壓選定,必要時,應根據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第2.2.5條 電動機的防護型式應符合安裝場所的環境條件。
第2.2.6條 電動機的結構及安裝形式應與機械相適應。
第三節 電動機的起動
第2.3.1條 電動機起動時,其端子電壓應能保證機械要求的起動轉矩,且在配電系統中引起的電壓波動不應妨礙其他用電設備的工作。
第2.3.2條 交流電動機起動時,配電母線上的電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一般情況下,電動機頻繁起動時,不宜低于額定電壓的90%;電動機不頻繁起動時,不宜低于額定電壓的85%。
二、配電母線上未接照明或其他對電壓波動較敏感的負荷,且電動機不頻繁起動時,不應低于額定電壓的80%。
三、配電母線上未接其他用電設備時,可按保證電動機起動轉矩的條件決定;對于低壓電動機,尚應保證接觸器線圈的電壓不低于釋放電壓。
第2.3.3條 籠型電動機和同步電動機起動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符合下列條件時,電動機應全壓起動:
1. 電動機起動時,配電母線的電壓符合本規范第2.3.2條的規定;
2. 機械能承受電動機全壓起動時的沖擊轉矩;
3. 制造廠對電動機的起動方式無特殊規定。
二、當不符合全壓起動的條件時,電動機宜降壓起動,或選用其他適當的起動方式。
三、當有調速要求時,電動機的起動方式應與調速方式相配合。
第2.3.4條 繞線轉子電動機宜采用在轉子回路中接入頻敏變阻器或電阻器起動,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起動電流平均值不宜超過電動機額定電流的2倍或制造廠的規定值;
二、起動轉矩應滿足機械的要求;
三、當有調速要求時,電動機的起動方式應與調速方式相配合。
第2.3.5條 直流電動機宜采用調節電源電壓或電阻器降壓起動,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起動電流不宜超過電動機額定電流的1.5倍或制造廠的規定值;
二、起動轉矩和調速特性應滿足機械的要求。
第四節 低壓電動機的保護
第2.4.1條 交流電動機應裝設短路保護和接地故障保護,并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裝設過載保護、斷相保護和低電壓保護。同步電動機尚應裝設失步保護。
第2.4.2條 每臺交流電動機應分別裝設相間短路保護,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數臺交流電動機可共用一套短路保護電器:
一、總計算電流不超過20A,且允許無選擇地切斷時;
二、根據工藝要求,必須同時起停的一組電動機,不同時切斷將危及人身設備安全時。
第2.4.3條 交流電動機的短路保護器件,宜采用熔斷器或低壓斷路器的瞬動過電流脫扣器;必要時,可采用帶瞬動元件的過電流繼電器。保護器件的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短路保護兼作接地故障保護時,應在每個不接地的相線上裝設。
二、僅作相間短路保護時,熔斷器應在每個不接地的相線上裝設,過電流脫扣器或繼電器應至少在兩相上裝設。
三、當只在兩相上裝設時,在有直接電氣聯系的同一網絡中,保護器件應裝設在相同的兩相上。
第2.4.4條 當交流電動機正常運行、正常起動或自起動時,短路保護器件不應誤動作。為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正確選擇保護電器的使用類別;熔斷器、低壓斷路器和過電流繼電器,宜采用保護電動機型。
二、熔斷體的額定電流應大于電動機的額定電流,且其安秒特性曲線計及偏差后略高于電動機起動電流和起動時間的交點。當電動機頻繁起動和制動時,熔斷體的額定電流應再加大1~2級。
三、瞬動過電流脫扣器或過電流繼電器瞬動元件的整定電流,應取電動機起動電流的2~2.5倍。
第2.4.5條 交流電動機的接地故障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臺電動機應分別裝設接地故障保護,但共用一套短路保護電器的數臺電動機,可共用一套接地故障保護器件。
二、接地故障保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的規定。
三、當電動機的短路保護器件滿足接地故障保護要求時,應采用短路保護兼作接地故障保護。
第2.4.6條 交流電動機的過載保護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運行中容易過載的電動機、起動或自起動條件困難而要求限制起動時間的電動機,應裝設過載保護。額定功率大于3kW的連續運行電動機宜裝設過載保護;但斷電導致損失比過載更大時,不宜裝設過載保護,或使過載保護動作于信號。二、短時工作或繼續周期工作的電動機,可不裝設過載保護,當電動機運行中可能堵轉時,應裝設保護電動機堵轉的過載保護。
第2.4.7條 交流電動機過載保護器件的動作特性應與電動機過載特性相配合。過載保護器件宜采用熱載繼電器(以下簡稱熱繼電器)或反時限特性的過載脫扣器,亦可采用反時限過電流繼電器。有條件時,可采用溫度保護或其他適當的保護。
第2.4.8條 當交流電動機正常運行、正常起動或自起動時,過載保護器件不應誤動作,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熱繼電器或過載脫扣器的整定電流,應接近但不小于電動機的額定電流;
二、過載保護的動作時限應躲過電動機的正常起動或自起動時間。過電流繼電器的整定電流應按下式確定:
Izd=Kk Kjx Ied/Kh
n (2.4.8)
式中:Izd——過電流繼電器的整定電流(A)
Kk——可靠系數,動作于斷電時取1.2,動作于信號時取1.05
Kjx——接線系數,接于相電流時取1.0,接于相電流差時取
Ied——電動機的額定電流(A)
n——電流互感器變比
三、必要時,可在起動過程的一定時限內短接或切除過載保護器件。
第2.4.9條 交流電動機的斷相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連續運行的三相電動機,當采用熔斷器保護時,應裝設斷相保護;當采用低壓斷路器保護時,宜裝設斷相保護;當低壓斷路器兼作電動機控制電器時,可不裝設斷相保護。
二、短時工作或斷續周期工作的電動機或額定功率不超過3kW的電動機,可不裝設斷相保護。
三、斷相保護器件宜采用斷相保護熱繼電器,亦可采用溫度保護或專用的斷相保護裝置。
第2.4.10條 交流電動機的低電壓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工藝或安全條件不允許起動機的電動機或為保證重要電動機自起動而需要切除的次要電動機,應裝設低電壓保護。次要電動機宜裝設瞬時動合的低電壓保護。不允許自起動的重要電動機,應裝設短延時的低電壓保護,其時限可取0.5~1.5s。
二、需要自起動的重要電動機,不宜裝設低電壓保護,但按工藝或安全條件在長時間停電后不允許自起動時,應裝設長延時的低電壓保護,其時限可取9~20s。
三、低電壓保護器件宜采用低壓斷路器的欠電壓脫扣器或接觸器的電磁線圈;必要時,可采用低電壓繼電器和時間繼電器。當采用電磁線圈作低電壓保護時,其控制回路宜由電動機主回路供電;當由其他電源供電主回路失壓時,應自動斷開控制電源。
四、對于不裝設低電壓保護或裝設延時低電壓保護的重要電動機,當電源電壓中斷后在規定時限內恢復時,其接觸器應維持吸合狀態或能重新吸合。
第2.4.11條 同步電動機應裝設失步保護。失步保護宜動作于斷開電源,亦可動作于失步再整步裝置。失步保護可裝設在轉子回路中或用定子回路的過載保護兼作失步保護。必要時,應在轉子回路中加裝失磁保護和強行勵磁裝置。
第2.4.12條 直流電動機應裝設短路保護,并根據需要裝設過載保護。他勵、并勵及復勵電動機宜裝設弱磁或失磁保護。串激電動機和機械有超速危險的電動機應裝設超速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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